(一)审核依据
1.省办公厅1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各企业在进出口技术中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时,对组织论证或商务洽谈,应派专利工作人员参加,如本单位本企业没有专利工作人员,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在报批时,应先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2.省计委、省外经贸委、省科委49号文第四条规定:“办理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在报主管部门审核的同时,应报专利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报主管审批机关审批。”
(二)审核内容
1.专利技术引进;
2.专利技术出口。
(三)审核条件
1.引进的专利技术为有效专利并在中国已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权,且不侵犯他人专利权;
2.出口的专利技术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是否在拟出口国申请专利。
(四)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省外经贸厅报送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
2.省外经贸厅将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转交我局规划发展处;
3.我局规划发展处在收到省外经贸厅有关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的确认结果,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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