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二)审核内容
1.专利权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2.专利技术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三)审核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经专利技术合同登记后在广东省辖区内实施有效的专利技术;
2.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3.专利技术先进适用、有应用推广价值,专利产品设计新款、结构合理、性能先进;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5.已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良好市场前景。
(四)审核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2.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的专利技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我局规划发展处;
3.我局规划发展处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结果和有关专利技术成果确认的规定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确认证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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