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1.国有资产局、中国专利局国资办发文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2.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专发管字规定:“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3.省专利局、国资局粤规定:“在广东省设立的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即专利资产评估事务所)……经省专利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
(二)审核内容
1.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成立资格审核;
2.综合评估机构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审查。
(三)审核条件
1.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须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拥有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综合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拥有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3.专利资产评估人员须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参加考核,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我局递交完备的成立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文件;
2.专利局协调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对审核合格的,我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送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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