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广东所有行政单位提出所有相关的行政和便民措施的收费,以用来让需求人员能否透明公正的信息:
一、行政单位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如下费用: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单位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次5 元(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二)复制费。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复制费:
1 .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
2 .提供CD 光盘(200-250M)进行复制,每张2元(含光盘费用);提供DVD光盘(1.2 -1.4G)进行复制,每张4元(含光盘费用)。
3 .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
4 .经提供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免收相关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 年9月1日起试行2 年。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活动的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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