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顾客在注册商标之后有时会忽略一些问题, 即只是拿商标在手中,而不去运用, 等待有人能高价收买, 因此这方面的顾客一定要了解一些相关的商标权利失效的规则和条款。
即使在所有者已经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之后,任然有可能会丧失所有权, 比如在商标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中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的所有者是不能随便变更商标的, 不然会收到一定的处罚(但是目前来看是不怎么严重的),另外就是转让的问题,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不能私自转让, 任何私自转让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所以这方面受让方一定要注意的, 不然的话, 转回来的商标反而会是无用商标。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转让的时候要注意,商标的有效性和商标所有人没有随便更改商标, 不然商标仍然会失效。
其中有一条是连续3年为使用的问题。就是已经申请的商标, 必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其目的很简单, 因为长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费国家资源,更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自由,形成另一种的不公平竞争。
那什么叫做连续使用呢?必须三年之内开始使用(指的是连续3年)。另外使用的概念就是(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使用, 如果是故意不使用,一定不行的), 最好要应用于实际的产品,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其中所谓的广告宣传的内容是指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因为服务类别的商标不同于商品, 他们是没有实体的。 所以关于服务类的商标的使用情况略有不同。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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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的商标所有者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如果打算很好的利用, 至少得在商标发挥效用之前,想办法使用他, 只有这样在转让,或者确认别人侵权的时候才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保护自己。 切记!切记!!!转载请注明中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