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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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设立时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形);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隶属公司章程;
(4)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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