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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引-工商注册

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
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1项);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三)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2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三)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
权限、委托期限。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提交文件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3项,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延期理由);
(二)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四)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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