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办理部门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含食品),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2.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后,市质监局委托市质计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到企业成品仓库对待销的合格产品实施抽样并进行检验;
3.市质计所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的,市质计所向受检企业发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由质量科对不合格受检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4.市质监局质量科对检验报告和检验汇总材料审核后,将不合格受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交给相关镇区质监站办理;
5.镇区质监站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不合格企业到质监站领取检验报告并要求企业在签收表上签收,同时,质监站将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及不合格整改报告编写要求等文书也一并交给企业;
6.不合格受检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监局质量科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
7.不合格企业按照整改通知书和不合格整改报告编写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提交整改报告,并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如需延长整改时间的,须到市质监局质量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市质监局质量科根据需要召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学习班,时间一般为半天;
9.企业完成整改后,由市质监局质量科组织复查;
10.市质监局每季度在媒体公告监督的抽查结果(包括部分抽检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11.对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的,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12.对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报告且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六)办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4楼
邮编:523120 电话:23109796 传真:2310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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