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非食品类)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非食品类)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验配眼镜、建筑外窗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部门为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以下简称“市质量科”);
除验配眼镜、建筑外窗类产品外的其它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以下简称“省质管处”)。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验配眼镜、建筑外窗产品的生产许可决定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除验配眼镜、建筑外窗类产品外的其它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决定机关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企业,都必须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如下: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表格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十)办理的程序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质管处(市质量科);
省质管处(市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需要审查部进行核查,省质管处(市质量科)受理后将企业资料交至审查部;
省质管处或审查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通过后,核查人员现场抽封样品,由企业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省质管处或审查部将企业资料最终报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作出颁发生产许可证决定,并颁发证书;
验配眼镜、建筑外窗类产品的材料由省质监局审查并作出颁发生产许可证决定。
(十一)事项有效期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每年需要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十二)受理时限
国家质检总局自省质管处(市质量科)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验配眼镜、建筑外窗产品受理地点为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市质监局办公大楼4楼质量科,电话:0769-23109793,传真:0769-23109797
非验配眼镜、非建筑外窗产品受理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省质监局质量管理处,电话:020-84232691,传真:020-84234181
(十五)投诉电话
020-84430682、84441820
(十六)备注
产品全部外销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十七)申办对象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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