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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代办东莞营业执照


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省社保局医保部负责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业务。

  一、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伤亡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复印件;

  5、《死亡证明》;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8、《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9、《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三、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复印件;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四、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的《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六、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七、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九、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A4纸上,并填写费用总额。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校学生要提供就读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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