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提供一系列有关在香港以不同形式开业的资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的优点与缺点、法律责任、申请步骤及有关参考资料等。 |
独资公司:独资商号由一位东主单独经营。东主负起经营业务的全责,并无合伙人。东主独享营业利润,但也承担公司的一切风险。独资商号没有股东,所以东主没有向股东负责的顾虑,但须独自承担公司引致的所有债务。 | | |
优点 |
缺点 |
开办程序简单 |
资金来源有限 |
易于决策 |
无人分担工作 |
经营效率较佳 |
个人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独享利润 |
独力提供创业资本 |
与顾客关系密切 |
个人承担全部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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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合伙业务是指一人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牟利业务。《合伙条例》界定合伙是指存在于共同经营生意以赚取利润的人士之间的关系。法律针对的是合伙各方的意向。分享商号盈利的人,明显就是商号的合伙人。合伙商号最多可以有20名合伙人。 |
优点 |
缺点 |
合伙提供资本 |
每位合伙人都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有更多集资来源 |
各合伙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
开办程序容易 |
合伙人之间易生冲突 |
负债和亏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分担 |
决策时要与合伙人协商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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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的作用是规管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洽商合伙的过程中,各合伙人可表明希望如何经营业务及个人关注的事项,从而达成一致协定。这样可避免将来发生争端。 |
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独自注册一间有限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有超过80万家。 | | |
公司类别: |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几乎所有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创业者也可选择向公司注册处注册为无限公司,亦即公司成员负上无限责任。例如,一些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会成立无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因为香港法例禁止他们限制个人责任。对于创业者来说,没有理由要放弃「有限责任」这个保障而成立无限公司,所以无限责任的公司在香港很罕见。 | |
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最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 | | |
优点 |
缺点 |
责任有限 |
需要向公众披露资料 |
延续性更长 |
成立及维持公司需要大量文件,费用也较高 |
融资容易 |
遵办公司条例程序繁复 |
独立法律个体 |
公司结业只能清盘 | |
海外公司代表办事处:海外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营业地点,称为代表办事处。海外公司在香港成立代表办事处受《公司条例》XI部规管。
海外公司倘有意沿用本身公司的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而非另行开设新公司,可考虑成立代表办事处。若公司的名称与香港现有某家公司的名称相同,则海外公司必须为其在港代办处另立名称。根据《公司条例》的定义,「营业地点(代表办事处)」包括股票转名或股票登记办事处、用于制造货品或作为货品仓库的地点,以及公司用于从事会产生法律责任的生意交易的地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