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和国土资发[2007]92号文规定的范围。审批条件:无矿业权重叠、矿产地已依法处置、符合矿产资源有关规划、会审处室审查通过等。
办事流程
1、厅办文窗口受理后,经办公室批转地环处办理;
2、地环处会同矿管处、财务处、法规处、执法监察处、信访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探矿权会审会议进行审查;
4、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100元;其它项目:50元。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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