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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注册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特种设备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使用单位购买场(厂)内机动车辆后,安排具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操作人员,填写好注册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注册登记即可。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2.机动车辆的底盘车架和发动机的出厂编号; 

3.投入使用前的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5.操作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6.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十)办理的程序 

申请、受理、登记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资料核对无误后,即时办理。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六楼特种设备科 

邮政编码:523120 

电话:0769-23109655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696、23109900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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