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注册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特种设备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使用单位购买场(厂)内机动车辆后,安排具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操作人员,填写好注册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注册登记即可。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2.机动车辆的底盘车架和发动机的出厂编号;
3.投入使用前的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5.操作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6.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十)办理的程序
申请、受理、登记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资料核对无误后,即时办理。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六楼特种设备科
邮政编码:523120
电话:0769-23109655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696、23109900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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