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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可境外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渠道 个人可设境外公司融资 (国家外管局在2005年10月24日称允许境内居民设立境外融资平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10月24日发布消息: 1. 明确允许境内居民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并返程投资境内企业。 2. 明确允许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美国、bvi、开曼等海外离岸公司,无须持有当地居民身份证,无须到注册国居住,注册资金不用到位,您在内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注册国无须缴纳公司税"利得税",目前,中国内地或海外人士前往香港注册公司的主要用处是国际贸易、书刊出版、国际金融、国际形象、招商引资等;由于香港公司可以在中国内地或海外几乎每个城市开设银行离岸帐号,所以无须人到香港,即可操作和控制整个业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股权融资活动,以满足境内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3. 同时,外汇局今年上半年颁布的两个相关通知将停止执行,其对境内企业境外融资设定了较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公司要经外汇局审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需经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外汇局的审批,且须严格考察境内外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今,新规变审批制为登记制,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企业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 ★★这种融资方式,将打通各种国外资金,特别是风险基金,进入中国本土民营企业的渠道,解决目前民企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新规将有助于国内民营企业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按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股权融资后,可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如: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和购买境内资产等。这些都是民企境外上市融资的必要手段。 后续发展资金不足,一直是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挑战。而与此同时,充沛的国际游资,对中国企业也跃跃欲试。但是,双方对接渠道并不通畅。日前在沪举行的一次国际资本市场对接会上,不少专家表示,由于外债管理的限制,除了少数实现海外上市的企业外,目前国际资本进入中国企业的主要渠道还是直接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这种渠道,无论对于资金流入,还是回报流出都有不少限制,并不适合国际资本市场资金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企业尝试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进行境外融资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这些方式,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 披露的这项政策,将使民营企业可以在合规的渠道上对接国际资本市场。这种对接,是通过一个“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这样一个以在境外进行融资为目的的平台( 即特殊目的公司,例如: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美国、bvi、开曼等海外离岸公司 ),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在完成境外融资后,“特殊目的公司”可以返程投资,将这笔资金调入境内,对境内企业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包括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境内居民也可按规定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转股等款项。 这样一来,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资金,可以以较低成本,通过各种方式便利地对设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资,并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各类境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使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获得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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