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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了做好食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明确责任,使食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科)定期监督抽查、检验费的收取与管理、样品交接、报告发放、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 

3  定期监督抽查的具体实施 
    3.1 食品定期监督抽查与食品科日常巡查同时进行。食品科各片区巡查员在巡查的同时,完成市定期监督现场抽样。巡查、定期监督抽查不能事先通知企业。 
    3.2 食品科总部根据食品各行业季节性生产的特点以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制订每季度重点产品的集中抽查指导性计划。 
    3.3 各片区根据总部指导性计划制订该季度的定期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路线及抽样工作目标。进行定期监督抽样工作前,应准备《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复查通知》。 
    3.4 巡查员进厂后出示工作证和《通知》,说明来意,向企业告知我局依法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抽查,使企业积极配合我局组织的定期监督抽查工作。 
    3.5 到企业车间、仓库等进行检查,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需要抽取样品的品种、数量。 
    3.6 与企业的负责人或抽样陪同人一起到成品仓抽取样品。 
    3.7 填写抽样单,封存样品。 
    3.8 如果企业不肯配合抽样,巡查员应耐心解释法律法规,努力争取得到企业的支持。企业确要拒检的,巡查员要及时报告总部,并现场填写拒检单,由受检验方确认。 
    3.9 抽样后各片区应对抽查的产品品种做好记录归档以便适时进行监控,以达到每年的抽查覆盖企业的所有产品。 

4  检验费的收取与管理 
    4.1定期监督检验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粤价[2002]170号文制定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和粤价函[2005]217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向被抽检企业收取。 
    4.2 巡查员应尽量现场收取检验费,向企业开具《定期监督代收单》。 
    4.3 如企业因各种原因现场无法缴纳检验费,由抽样人员向企业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企业自行将检验费汇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并将汇款回单传真至各片区。食品科各片区负责人负责检验费催收。各片区制定收费情况统计表,明确各企业的缴费情况。 
    4.4 各片区收取的检验费由各片区的负责人保管,每天的抽样任务完成后,可以到我市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将每天的检验费存入质计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内(500106588710026),各片区每周凭缴款通知单、汇款回单、抽样单、银行缴款单与质计所核数。 

5  样品交接 
    各片区应按标准规定保管好样品,设立专门的样品保管室,将每天抽取的样品存放于保管室内,质计所业务室逢星期二、四到食品科各片区驻地收取样品及抽样单。星期五的样品由各片区自行带回,交质计所。对于各食品监管片抽取的冷冻、速冻和易腐败食品,由抽样人员按规定封样后,交由企业自行送样,或者由各食品监管片直接将样品送到质计所样品室办理样品交接手续。各片区需要移质计所收样员的样品,应完整、无破损,抽样数量符合标准要求,每张封条封样良好。样品交接时,填写《委托检验(检定)(鉴定)样品交接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交接双方经清点准确无误签字后,确认样品交接完毕。 

6  报告发放 
    6.1 质计所每周五将完成的检验报告及统计的电子文档送食品科总部。 
    6.2食品科总部整理和统计检验报告,同时将检验报告情况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各片区。 
    6.3 结论合格并已缴费的检验报告由质计所寄出。结论合格但未缴费的报告以及不合格报告由食品科处理。企业凭银行缴费单领取检验报告。 
    6.4食品科总部制定不合格情况表及检验报告领取通知书,通知不合格企业到食品科总部领取不合格报告。 

7  不合格后处理 
    7.1 食品科认真分析每季度各行业质量状况,报局领导作为决策参考。 
    7.2 食品科根据每季度各行业质量状况即时组织召开行业质量分析会议,举办不合格企业学习班。 
    7.3 食品科电话及传真通知企业取报告,确认企业已缴清检验费后,由企业领取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7.4 由食品科总部制定复查工作计划,并将复查计划下发到各片区,由各自片区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7.5 复查检验合格的企业检验报告寄给企业,副本归档。 
    7.6 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统计,由总部填写《企业产品不合格情况分析表》,并将《企业产品不合格情况分析表》交食品科科长审批。 
    7.7 对于复查有严重不合格或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等问题的,办理移送手续,经食品科科长批准后移送稽查大队立案查处,稽查大队定期将查处结果告知食品科。 
    7.8 对于一般不合格或轻微不合格的企业,重新列入《复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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