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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扩项、名称变更、期满换证及年审;委托加工备案。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食品监管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凡生产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企业须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提出办证申请;如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扩项、名称变更、期满换证及年审等事项,也要提出相应的申请;委托加工的企业需办理备案手续。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提供:
1.申请书一式3份(公章复印无效)以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1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1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有关原辅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
10.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期满换证申请时提供)复印件3份。
(九)申请表格
可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http://qts.dg.gov.cn)下载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书下载
申请企业可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页(http://qts.dg.gov.cn)下载申请表格。
2.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按第八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材料审查
食品监管科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现场核查
食品监管科安排核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5.抽样检验
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审核汇总上报
食品监管科将现场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书面审核。
7.发证
省局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质检总局统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一)事项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隔一年需年审一次。
(十二)受理时限
若各个工作程序都顺利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时限最短为60个工作日(不包括发证检验时间)。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市质监局办公大楼5楼食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0769)23109960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23109900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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