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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巡查监管工作程序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质监监[2004] 131号),加强对食品企业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对行业监督和过程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食品办在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和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二、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工作,外销企业除外。 

三、 职责 
    (一) 主任负责对巡查工作的审核,并授权巡查负责人对巡查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审核、受权移送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给有关部门; 
    (二) 巡查责任人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并将巡查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巡查人员头上; 
    (三) 巡查人员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相关的情况进行如实的记录; 
    (四) 办公室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更新和分析,同时负责文书的准备和物资等资源的发放。 

四、 巡查监管内容 
    (一) 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巡查是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排查摸底后,在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上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二) 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村的有关负责人联系,掌握片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的变化发展,以便对新建食品加工企业及时纳入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巡查企业名单和巡查计划中,适时作出跟踪巡查、分类。 
    (三) 巡查工作应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1、 企业生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生产设施情况; 
    3、 生产卫生环境; 
    4、 执行标准、企业代码证及条码情况; 
    5、 各种管理控制制度的执行; 
    6、 原材料的入厂把关; 
    7、 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包括工业助剂); 
    8、 食品添加剂及毒性物质使用及控制; 
    9、 用水的卫生; 
    10、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关键生产工序的控制; 
    11、 产品分析及处置;  
    12、 产品的变化; 
    13、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14、 废弃物的控制; 
    15、 预包装食品标签使用; 
    16、 出厂产品质量检验; 
    17、 计量器具校准与控制; 
    18、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与使用; 
    19、 食品加工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五、巡查监管工作程序 
    (一) 巡查工作分片区执行,各片区巡查人员对片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巡查。 
    (二) 对企业进行巡查前,要查阅被检查企业质量档案,掌握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证照情况、人员、产品、标准标识、计量器具、检验能力、生产条件、特种设备使用、整改情况、以往的检验结果等;提出检查方案,准备巡查记录表格和执法文书;熟悉被检查企业的地理位置;对需抽样检查的产品要求事先了解抽样的方法和数量。 
    (三) 巡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准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时间、内容和信息等有关情况。 
    (四) 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监管工作时应佩带证件,并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五) 巡查人员进入企业后,要联系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代表到场陪同,了解企业证照、产品、生产的近期变化情况;询问企业质量状况,调查企业产品标准和食品标签登记情况,客户投诉情况;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原材料进厂入库检查验收记录;询问产品配方变更情况;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生产加工使用的消毒剂等毒性物质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生产现场的卫生条件、防虫害设施和生产加工人员的有关资质;检查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和使用记录;检查合格的库存产品的食品标签;检查食品用包装材料;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废弃物处理情况;检查特种设备检定、使用及操作人员情况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标准执行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自查表》,以备检查核实(见附表1—3)。 
    (六) 巡查人员要耐心解答被检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咨询,尽可能地在检查现场指出和纠正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并且平时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企业宣传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规定,引导企业提高质量法制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七) 巡查中发现生产中出现的质量卫生问题要做好记录,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下达《巡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表4),同时要求企业在整改时间内做好整改工作和提交整改报告。并在下一次巡查时进行跟踪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立即取证,并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文书记录和可以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接受调查。 
    (八) 在巡查中如发现地下食品生产加工窝点要及时报告并进行查处,必要时可联系当地政府协助。 
    (九) 巡查完成后应将检查结果和需要整改的情况通知被检查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和陪同人员在有关的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如企业要求留存巡查记录,可复印留存。 
    (十) 所有巡查记录应于当天整理上交到办公室,以便资料的进一步处理录入归档,并及时录入企业电子质量档案。 
    (十一) 办公室在收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记录表》后,及时把涉及标准、计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分类整理,整理后上报主任核准,并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通报书》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跟踪整改(见附表5);对巡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时,要立即上报,并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移送查处建议书》(见附表6)通知稽查队进行立案查处,还要协助稽查机构给予依法查处和汇总通报当地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通报书》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移送查处建议书》副本要予以存档,并密切跟踪处理情况。 
    (十二) 加大对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的力度。对质检所定期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要及时通知领取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企业下达《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表7和附表8),责令企业在十五天的整改时间里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要实行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定期复检;复检仍然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企业尽快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日常巡查中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情况轻微的责令其整改;不合格情况严重的及时移交稽查队处理。并要求稽查队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办。 
    (十三) 平时,巡查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村的有关负责人联系,掌握片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的变化发展,以便适时作出跟踪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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