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1楼市场合同管理科窗口。
二、申办资格:
1、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企业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企业动产抵押物在东莞市。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为: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企业动产除外。
3、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4、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领取表格→合同双方填写好有关表格连同所需文件提交申请→市局窗口受理→审核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到市局窗口领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五、申办资料:
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凡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1、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7)动产抵押物清单、照片;
(8)抵押物是进口设备,需提交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或同意抵押的保函。
(9)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或续期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3)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4)双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和权限的证明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解除协议书;
(3)合同履行完毕或抵押物灭失凭证;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5)双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和权限的证明文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收费标准:
待国家工商局确定。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50号令)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