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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移办事指南


敬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迁移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应按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在迁入新址前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

提出迁入

申请

迁入地登

记机关同

意后,领取《同意迁入通知书》

到原登记机

关办理迁移

手续,领取

《公司/企业

迁移登记通

知书》

备齐有关

文件,到迁入地登记

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1)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在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部门核发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l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及其回执;

2)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相关类型企业/公司的

《登记指南》中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参照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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