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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

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及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⑴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文件;

5、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登记证复印件;

5)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4)登记证复印件;

5)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延长登记证有效期无需提交。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

4)首席代表签署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5)登记证复印件;

6)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首席代表/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3)首席代表/代表的任职文件及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拟变更的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登记证

* 备案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派驻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地址变更证明或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须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  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  登记证;

    (5)  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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