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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需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 

(5)单位自评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1份; 

(6)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2.复查换证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3)单位自评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1份; 

(4)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3.许可证更名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3)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申请表格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我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我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我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十二)受理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3.审核发证:我局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收取,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书费每证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或每个型号100元;公报费按实收取。)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5楼    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     传    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  23109900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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