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颁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颁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办理的依据
1.《关于调整全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质技监〔2001〕6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企业计量工作意见》(粤质技监〔2001〕10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规范及办事程序的通知》(粤质技监〔2001〕123)。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明确计量工作的领导,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能统一管理企业计量工作;
2.工业企业应按生产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商贸服务企业应根据经营服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3.申请单位应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的帐册和周期检定计划,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并依法执行周期检定;
4.必要的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制度。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申请表》;
4.《计量管理手册》;
5.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表;
6.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复印件(复查申请时提供)
(九)申请表格
《企业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申请表》。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受理后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4.现场考核完后由考核组长填写考核报告,并由承担考核的机构上报我局。
5.我局对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6.对通过三级现场考核的单位,由我局颁发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7.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申请单位可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二)受理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考核时间内。
3.审核发证:我局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和发证,审核合格的,颁发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办理事项属申请单位自愿申请的服务事项,所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5楼
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
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0769-23109900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