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范围:在广东省境内发布的农药(含卫生杀虫剂)广告。
条件:
1、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2、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3、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4、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单位、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7、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8、农药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饮料、儿童等。
办事流程
申请人直接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提出申请,省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厅领导审批后,由办理中心将核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报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生产者和广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4、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农药产品标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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