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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布 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有了新规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适用“获利说”原则,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根据该办法,违法所得的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认定办法》严格限定了适用特殊性认定的案件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传销行为是危害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赋予工商机关重要职责。《认定办法》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认定违法所得案件类型。

  据介绍,今年1月至10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共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经济违法案件41.15万件,案值160多亿元。工商机关在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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