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1.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办事流程
一、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人可以先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对完毕后,出具核对意见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对的申请材料及核对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三、省财政厅在审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
四、省财政厅对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及新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已上市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收悉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
申报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出资证明;(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0)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