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办学、培训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办事流程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将资格认可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省外国专家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机关按照《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同级行业主管和外事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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