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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管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其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08年 7月1日以邮件或专人送出书面文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由姜飞雄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 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公司章程 (草案)》全文详见2008 

2、审议通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所涉及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项目构成,是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一小节: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运用计划所述,已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浙天会审2008年(2052)号专项审核报告。保荐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出具明确同意实施的意见。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计划申请贷款额度10000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此议案。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股票于6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1001008368。 
   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1001008368。 
   公司注册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70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08年 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80万元。 
3、原章程: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4、原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5、原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680万股,均为普通股。 
6、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7、原章程: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8、原章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改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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