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这两个指标,如中国GDP年均增长一成,五年内就需要节能六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六百二十多万吨、化学需氧量五百七十多万吨。这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和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国能源发展“十一五”(2006-2010年)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期,能源供应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能源节约取得明显成效,能源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取得实质进步,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预警应急体系和机制得到逐步完善,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基于此,我国陆续的出台过相关法律,而其中关于民用建造的有如下的法律法规: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要求建筑物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2000年建设部发布了第76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其中主要有: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根据地方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的需要,2004年北京市和天津市还分别发布了节能率为65%的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些标准发布和实施,意味着从北到南、从居住建筑到公共建筑,设计时都必须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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