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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