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发证机关……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