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可以发给《生产许可证》。
1.已有国家标准,由化工部归口管理,但没有施行定点生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长期乐于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二条件的企业,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请书,填报份数由省、市、自治区化工部门定,经省、市、自治区以下一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这一级主管部门通过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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