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属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