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由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文件审批,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
申领条件
1、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
2、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办事流程
1.省环保厅办事窗口提交完整的材料,领取回执。
2.省厅组织现场检查。
3.项目单位送回执,领取审批文件。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2份);
3、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环评审批文件;
4、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申请试生产(运行)的意见。
注:
1、申请函、自查报告项目名称需与环评审批意见项目名称一致。自查报告必须对照省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逐项报告落实情况。
2、凡涉及试生产(运行)时需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除符合一般受理条件外,需提供已完成关停任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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