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办事流程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经信部门会同级财政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可由市经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二)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三)由省经信委会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行联合会审,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的申请进行认定。
(四)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经信委在广东经信网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5.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6.并网调度协议;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8.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9.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10.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由地级以上市级经贸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贸委三份。
(二)申请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二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原件;
(4)近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原件;
(5)环境监测报告;
(6)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2、附加材料
(1)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水泥的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的废渣掺合量的检验证明原件;废渣来源说明材料。
(2)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贸部门印章);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3)利用“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原料购销合同或原料来源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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