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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


审批范围和条件
  范围:生产(加工、复配、分装)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均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证书。
  条件:
  1.具有已核准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2.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
  1.申报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条件考评(申请企业已有相同剂型产品在前2年内已经审查合格的,可免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予以公告。

 

申报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附件一)。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见附件二)。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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