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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代办公司注册


一、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地板类)等54类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等) 及化妆品及牙膏(点击查看附件3)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省质监局负责人造板(非地板类)等14类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五、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暂未开通网上申请业务,其他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可网上申请。

    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其中牙膏生产企业填写《牙膏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工作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5.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材料,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

  (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

  (四)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

  2.《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三份;其中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牙膏生产企业填写《牙膏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其他产品不需要填写《变更申请书》);

  3.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

  4.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五)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各三份);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原件(三份,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根据申请类别,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属设立分支机构,按第1-4点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6.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所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第1-4点要求提交材料;

  (七)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按第(六)项“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第1-4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

  1.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到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产业政策证明和集团公司关系证明需提交原件,营业执照、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除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其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当在线填写《申请书》和上传其他申请资料。其中加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业政策证明、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集团公司关系证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申请材料以需上传原件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或JPG格式),否则视为无效申请退回。申请人自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受理部门。(相关材料的原件现场核查时核对。)

  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前往所在地地市局对外办公地点提出。

  (二)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核查。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对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四)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自决定准予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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