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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册公司


审批范围和条件

受理广东省内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经专业培训。
2、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危险废物填埋、焚烧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和经验收合格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达标安全处置。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办事流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组织专家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冶金、选矿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书复印件。
3、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4、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提供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场地所有权证明。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须出具消防部门的意见。处理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
6、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
7、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9、危险废物分析计划:包括分析何种成分,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如何取样,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重复测试的频率及如何确定。
10、安全措施:设置全天候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对易燃易爆、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有远离火源的措施。
11、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根据计划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计划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检查的频率,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12、人员培训计划:持证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有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计划。
13、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如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和反映;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手机);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清单和撤离疏散计划。
14、环境监测措施:对安全填埋和焚烧的设施,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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