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水路运输的设立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二)建造、购置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舶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2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置、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14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船舶应具备有效的船舶资料和证书。 3、申报资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办事流程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业务申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加具意见并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批复----申请者凭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批复到工商、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
(一)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建造、购置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舶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购、建船舶资金来源证明
4、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6、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7、新建液货危险品船舶提供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