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受理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许可证》的申请。
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需要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备案。
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
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五)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2、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审定。
3、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地及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20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同意文件(本程序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本程序实施后的新建项目还应符合省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
(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六)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七)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八)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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