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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代办营业执照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审批条件: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办事流程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2、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天(不含补正材料时间)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3、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申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一)和(二)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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