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范围: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条件:1.生产企业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2.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办事流程
1.申请企业向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递交材料;
2.办理中心将企业材料交省饲料办承办;
3.办结后省饲料办将批件交办理中心;
4.办理中心将批准文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
申报材料
1.经市饲料办审查盖章的《广东省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核准表》或《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表》一式三份;
2.产品质量标准原件和复印件两份(但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标准必须经省饲料协会或企业自行委托专家评审后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才受理;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如申请办理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则应同时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4.三批试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企业标准中的出厂检验项目,某单项企业不能自检时,还应提供该单项的委托检验报告)及其试制记录各一式一份;
5.三批次产品的报批检验报告(省饲料与兽药监察总所提供);
6.企业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及相应批准文号清单;
7.产品的饲喂效果报告一份(非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