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2.拥有取得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民政厅提交申请资料;
2.由厅福利慈善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并进行审查。审查材料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申报材料
1.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取得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等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