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条件:
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国外外(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国外(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申报材料
(1)新派驻代表(包括首席代表)的申请书和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变更)代表申请表
(2)授权书、确认书
(3)代表(包括首席代表)的执业经历证明(应表明拟派代表取得律师资格的时间、获准执业的时间、实际执业年限及当前执业状态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4)律师协会的会员证明
(5)拟派代表的良好执业证明
(6)拟派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的复印件(要求在保险期内);
(7)拟派代表的身份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1-6项须经公证、认证;原文为外文的,需附中文译文。
申请材料应按上述顺序予以编码并装订成册;每一项申请材料按照先外文后中文(如果有外文)的顺序排列,并用明显标志将中英文材料予以区分;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并附在申请材料之前;申请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其中正本材料应提交给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