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东莞市的外来人员的积分入户的细则和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