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质量认证分类 |
 |
最新资讯 |
 |
热门资讯 |
|
|
商品条码证书核准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商品条码证书核准: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3.《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4.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一)商品条码注册
(二)商品条码续展
(三)商品条码变更
(四)商品条码注销
(五)商品条码胶片使用
(六)商品条码编制备案
(七)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
(八)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九)GDS全球产品数据同步
(十)条码印刷质量的检测服务
(十一)商品条码的编码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条码室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
(二)《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
(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质技监政发〔2000〕116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十一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二)续展: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三)变更: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注销: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五)条码使用:印刷商品条码时,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
(六)编制备案: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七)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
(八)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印刷企业;
(九)GDS: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十)条码检测:条码使用单位或条码印刷单位对商品条码的质量进行判断和检测;
(十一)条码编码技术应用:对条码的编码技术应用进行研究和应用。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注册: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校对后退回);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使用商品条码的对应产品目录一式一份;(目录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包装形式等);
5、公章(填表盖章)。
(二)续展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已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包装样品抽取3个。
5、公章(填表盖章)。
(三)变更
1、营业执照(变更前后)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校对后退回);
2、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4、公章(填表盖章)。
(四)注销
1、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注销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提供注销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书面申请一份;
3、公章(填表盖章)。
(五)条码使用
1、列写使用商品条码的对应产品目录一式一份;(目录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包装形式等);
2、公章(填表盖章)。
(六)编制备案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2、已编制商品条码所对应的产品资料(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型号规格、 包装型式、商标、上市时间等);
3、公章(填表盖章)。
(七)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
1、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2、境外厂商识别代码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委托生产或代理销售企业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4、责任保证书;
5、拟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产品包装样品。(以上各一式三份)。
6、公章(填表盖章)。
(八)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九)GDS全球产品数据同步
1、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商品条码的标准进行编制产品信息;
2、填写GDS会员卡申请登记表;
3、使用GDS会员卡。
(十)条码检测
1、商品条码的包装样品一式三份;
2、填写《广东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抽)检单》。
(十一)条码编码技术应用
1、系统成员采用条码编码技术应用于管理、生产、物流、防伪等。
九、申请表格
附件1:条码注册登记表
附件2:条码续展登记表
附件3:条码变更登记表
附件4:条码注销登记表
附件5:条码使用登记表
附件6:条码备案登记表
附件7: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表
附件8: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表
十、办理的程序
(一)注册
1、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商品条码使用登记表》一式一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
3、如是集团公司须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
4、企业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二)续展
1、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
3、企业获准批复的,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三)变更
1、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
3、企业获准变更的,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证书》,《变更证书》与原《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一起使用。
(四)注销
1、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
3、企业获准注销的,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销通知书》。
(五)条码使用
1、企业填写《商品条码使用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制作;
3、企业获准制作的,取得商品条码原版胶片。
(六)编制备案
1、企业打印填写《广东省商品条码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备案;
3、企业获准备案的,如需备案证的,可取得《广东省商品条码备案证》。
(七)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
1、企业填写《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备案;
3、企业获准备案的,可取得《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企业备案通知书》。
(八)印刷资格认定
1、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
(1)企业掌握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和参加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培训班;
(2)印刷企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原则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及编制有关条码管理制度;
(3)做好条码印刷适性试验;
(4)配备必要的条码检测设备;
(5)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2、评审
(1)企业按照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现场评审项目与要求进行自评,合格后提出现场评审书面申请;
(2)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条码室(以下简称条码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项目与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和抽取条码印刷品样品。对评审及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3、核准发证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根据广东分中心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核准审批并向通过核准的企业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
(九)GDS全球产品数据同步
1、填写GDS会员卡申请登记表;
2、使用会员卡将每条商品条码的编码信息上传GDS全球产品数据同步;
3、使用GDS全球数据同步网络。
(十)条码印刷质量的检测服务
1、使用单位和印刷单位分别填写《广东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抽)检单》。
2、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上报检测;
3、商品条码经检测,可取得条码质量《检验报告》。
(十一)商品条码的编码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条码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商品条码办理程序图(见附件1)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办理程序图(见附件2)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一)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续期换证;
(二)续展: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续期换证;
(三)变更:与原注册(续展)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应续期;
(四)编制备案: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 12904-2003《商品条码》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待省中心将统一在网上公告;
(五)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一般为两年,以通知书上的日期为限,到期应续期;
(六)印刷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续期换证。
十二、受理时限
(一)注册: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码为准);
(二)续展: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
(三)变更:在受理后15个日;
(四)注销:在受理后3个月;
(五)条码使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
(六)编制备案:待省中心网上公告;
(七)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八)印刷资格认定:在受理后3个月左右;
(九)GDS:与产品数据上传同步;
(十)条码检测:在受理后1个月。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注册费用:一次性加入费+维护费(2年);
(二)续展费用:维护费(2年)。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四楼条码室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附楼)
邮政编码:523120
联系电话:0769-22039939,0769-23109941
传真: 0769-23109940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0769-23109900
十六、备注
(一)注册
以下五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1、食品、卷烟、酒、饮料;
2、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3、日用化学品;
4、儿童玩具;
5、家用电器。
(二)续展
1、系统成员名称变更的,须先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审批后再办理续展手续;
2、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三)变更
如无工商局提供的变更证明,企业可尝试提出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变更申请并补一次性加入费1000元。
(四)条码使用
企业使用条码时,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版片制作者订制,并使用原版版片印刷,保证质量。
(五)编制备案
1、厂商识别代码获准注册后,系统成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12904编制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30天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广东省商品条码备案证》格式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统一制定。编码分支机构应在受理备案之日起30天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统一在网上公告;
2、备案超过3个产品的,需打印填写并上报电子版。
(六)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
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七)印刷资格认定
1、企业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原则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及编制有关条码管理制度;
2、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3、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十七、申办对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个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厂、总公司);进出口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