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办事流程
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征询社会对发展该线路的意见;同时接受同一线路的申请。
三、公示期满后,对于没有异议的线路并且申请人少于3个的,去函征询外省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公示期满后,对于没有异议的线路并且申请人满3个的,去函征询外省意见,外省同意的列入招标计划。
申报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八、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九、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