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2名以上拍卖师;3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并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条件:
(1)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2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并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分公司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7)依法纳税,无欠税记录。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拍卖企业的请示(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申办人或申办单位的申请书(原件);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股东承诺书,承诺三年内不转让股权(原件,签名盖章);
(6)公司章程(原件);
(7)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和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复印件);
(10)2名拍卖师《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
(11)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12)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4)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15)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书等)。
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的请示(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股东承诺书,承诺三年内不转让股权(原件,签名盖章)
(5)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成交确认书,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10)拍卖师《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经省拍协备案的拍卖师变更证明(复印件);
(11)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原件);
(12)拍卖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13)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